首页 / 专业文章 / 保险理赔

保险理赔 · 拒赔通知

保险公司只打电话说拒赔、不肯发通知书,怎么办?

王力欣 律师 ·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 发布于

一句话结论:保险公司已经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发出拒赔或拒付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电话里一句“不能赔”往往没有把具体事实、所引条款和理由说清。先固定通话结论,再要求提供可留存的通知和理由,才便于判断下一步是否协商、投诉或主张权利。

理赔人员先通过电话告知处理进度很常见,电话本身也可能是沟通的一部分。但如果对方明确表示“公司决定不赔”,却始终不提供拒赔理由或任何可保存的文字,当事人就很难对照保单核验,更不宜只凭口头解释认定争议已经结束。

一、先分清:对方是在补件核定,还是已经作出拒赔决定

两种情况的应对重点不同:

二、拒赔通知不只是“一个结果”,还应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作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后,应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因此,争议不应只停留在“赔”或“不赔”。一份可核对的拒赔通知,通常至少应让当事人能够找出:保险公司认定了什么事实、援引保单中的哪一项约定、为什么认为该约定适用。通知形式可能因公司和理赔渠道而不同;纸质、App站内信或可保存的电子文件是否足以满足具体情形,还需结合实际内容和送达情况判断,但不能只保留无法核对的口头结论。

三、收到通知后,按这四步核对

  1. 核对结论:是全部拒赔、部分拒赔,还是暂不处理;是否已经明确赔付范围或金额。
  2. 核对条款:找到保单、投保单、保险条款和特别约定,定位通知书写明的条款原文。若涉及免责条款,还要审查订立合同时的提示、说明和留痕。
  3. 核对事实:把通知中的事实与报案记录、病历、事故认定、维修或鉴定材料逐项比对;不能只看保险公司概括性的结论。
  4. 核对时间:整理报案、提交理赔申请、补件、保险公司确认收件、核定及通知的日期。时间线对判断是否拖延、是否需要继续催办很重要。

例如,对方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时,除了看通知书的表述,还要回到投保询问、健康告知、核保记录和解除时间;具体可参照未如实告知拒赔的核对要点。对方援引免责条款时,也不能跳过条款提示和明确说明这一环节。

四、证据和操作清单:把口头答复变成可核对的记录

重点提醒

有通知书不等于拒赔当然成立,没有立即拿到通知书也不当然说明保险公司必然承担赔付责任。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仍要结合保险合同、事故经过、理赔材料和双方沟通记录逐项判断。

写在最后

面对口头拒赔,最重要的不是在电话里反复争辩,而是把问题落到可核对的文字和证据上:对方是否已核定、依据哪项条款、认定哪些事实、何时送达通知。资料齐全后,再判断是继续补充、协商、投诉,还是依法主张权利,路径会清晰得多。

本文为普法及实务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保险理赔结果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及理赔材料、事故情况、核定记录和完整证据综合判断。
王力欣律师

王力欣 律师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哈尔滨执业 · 13 年国企法务 + 5 年执业,专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与债权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