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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 · 未如实告知拒赔

保险公司说我没如实告知,过了两年还能拒赔吗?

王力欣 律师 ·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 发布于

一句话结论:保险公司不能只凭“你投保时没说清楚”就当然拒赔。未如实告知类案件,要逐项看保险公司问没问、投保人有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事项是否足以影响承保,以及保险合同成立是否已经超过两年。

很多重疾险、医疗险、寿险理赔纠纷,拒赔理由都写着“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但当事人拿到通知后往往不知道怎么反驳:有些问题投保时根本没被问到,有些只是体检指标异常,有些病历记载和保险事故关系不大,还有些合同已经成立多年。处理这类拒赔,不能只争情绪,要按规则拆开。

一、先看保险公司当时具体问了什么

我国保险告知规则以“询问告知”为核心。通常不是要求投保人把所有健康情况主动全部讲一遍,而是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如实告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因此,第一步要调取投保时的材料:健康告知页面、纸质投保单、电子投保记录、电话回访录音、销售人员沟通记录。重点看拒赔理由中的病史、检查结果、住院记录,是否落在保险公司当时明确询问的范围内。

二、不是所有没说清楚,都能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要以未如实告知解除合同,通常还要说明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这种未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这也是很多案件的争议焦点。比如,体检报告里一个轻微异常、很久以前的小病、没有明确诊断的症状,是否足以影响承保,要结合核保规则、医学资料、告知问题表述和保险公司举证判断。

实务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六条明确,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仅以投保单询问表中的概括性条款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通常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三、两年不可抗辩:超过两年后,解除权会受到限制

“两年不可抗辩”不是口号,而是《保险法》里的明确规则。保险公司知道解除事由后,解除权有 30 日限制;从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保险公司不得再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这里要注意边界:超过两年主要限制的是保险公司基于未如实告知行使解除权,并不意味着所有拒赔理由都自动失效。如果保险公司另行主张等待期、免责条款、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材料真实性等其他理由,还要分别审查。

实务边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2020修正)第七条、第八条还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继续收取保险费,又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情形拒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双方就拒赔和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除外。

四、故意和重大过失,赔不赔、退不退保费也不同

未如实告知不是一个笼统标签。保险公司主张“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法律后果不完全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所以,收到拒赔通知后要看清楚:保险公司到底认定你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是否说明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的严重影响;是否依法退还保费。

五、免责条款和拒赔通知,也要继续核查

有些拒赔通知同时写“未如实告知”和“属于免责情形”。如果涉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还要审查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是否作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如果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也应当给书面拒赔通知并说明理由。只口头说“不赔”,不利于后续核查和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保险人依照第二十三条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同时,理赔争议也有请求权时效问题。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二年;人寿保险通常为五年,均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

六、证据清单:收到这类拒赔后先要这些材料

重点提醒

“两年不可抗辩”很重要,但不要把它理解成所有保险纠纷都一键胜诉。实务中仍要审查保险种类、合同成立与复效时间、告知问题、病历事实、事故原因和保险公司的具体拒赔条款。

写在最后

未如实告知拒赔,最怕只围绕“我不是故意的”反复解释。更有效的做法是把保险公司的询问、告知、核保、解除和拒赔流程逐项拆开。只要其中一个关键环节证据不足,拒赔结论就可能存在争议空间。

本文为普法及实务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保险理赔需结合保险合同条款、投保过程、健康告知记录、病历材料、事故原因、拒赔通知、诉讼时效和具体证据综合判断。
王力欣律师

王力欣 律师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哈尔滨执业 · 13 年国企法务 + 5 年执业,专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与债权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