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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 违约金调整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法院会怎么调整?

王力欣 律师 ·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 发布于

一句话结论:合同写了高额违约金,不代表一定会全额支持;但“超过损失30%”也不是自动按30%封顶。法院通常先看违约实际造成的损失,再结合合同履行、双方过错和交易背景等因素,判断是否减少及减少到什么程度。

买卖、服务、租赁、承揽等合同中,常见按日计收、按合同总价一定比例计算,或约定一次性高额违约金。守约方担心条款写得再严也拿不到,违约方则认为“数额太高”就可以不付。两种理解都过于简单。要处理这类争议,先区分合同约定、实际损失和提出调整的程序问题。

一、先看合同:约定的是哪一种违约金

合同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审查时应先把条款读完整:它针对的是迟延付款、迟延交付、质量不合格、擅自解除,还是其他违约;按日、按月还是一次性计算;是否另有赔偿损失、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的约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例如,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期间通常要与实际逾期天数对应;解除合同后主张的一次性违约金,则要与解除原因、合同履行程度和损失范围一并核对。不能只摘取条款中的一个比例或金额下结论。

二、“超过损失30%”是什么意思

实务中常说“违约金超过损失30%可以调低”。这不是指合同金额的30%,而是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比较基础;也不是所有案件都必然按照损失的130%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衡量。约定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30%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因此,30%是“通常可以认定过高”的判断起点。法院还会看损失本身能否证明、违约是否恶意、守约方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以及合同是否已经大部分履行等。恶意违约的一方请求减少违约金,通常不利。

三、损失怎么计算,为什么不能只看合同金额

违约金是否过高,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损失可以包括实际支出以及合同正常履行后本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应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的范围。守约方也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不必要扩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常见材料包括:替代交易的差价、另行采购或维修返工凭证、已发生的仓储运输费、贷款或资金占用成本、下游索赔材料,以及交易记录、报价单和行业价格信息。主张违约金的一方不能只说“合同就是这么写的”;请求调低的一方也不能只说“我觉得太高”。

四、怎样提出调整,谁要举证

违约方认为数额过高,应明确提出“请求适当减少违约金”,可以通过抗辩或反诉提出。若只否认违约、否认合同有效或否认有损失,却没有提出调整请求,可能错过围绕调整展开举证和辩论的机会。

实务边界: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可以通过反诉或者抗辩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违约方主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请求减少的,应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证据。第六十五条还规定,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不得调整”,不能当然排除法院的审查。

提交答辩或起诉材料时,建议把“是否违约”“违约金条款如何解释”“实际损失是多少”“为什么应调整或不应调整”分别列出,避免把解除、货款、返还、违约金和损失赔偿混在一起重复计算。

五、这份证据清单最实用

重点提醒

违约金调整不是简单的“打折”。金额大、约定按日累积、合同已解除或双方都有违约时,先把合同、履行、损失和主张口径做成一张对照表,再决定起诉、答辩或谈判方案,通常更稳妥。

写在最后

高额违约金条款并非当然无效,也非当然全额支持。争议的核心是:违约造成了什么损失、条款所要覆盖的责任是什么、双方履行和过错如何,以及当事人能否拿出相应证据。每一份合同的交易背景不同,具体金额仍需结合条款和材料逐案判断。

本文为普法及实务信息分享,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正式法律意见。违约金是否调整及具体数额,需结合合同约定、履行情况、违约原因、损失证据、交易背景和争议解决程序综合判断。
王力欣律师

王力欣 律师

黑龙江友翔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 哈尔滨执业 · 13 年国企法务 + 5 年执业,专注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保险理赔与债权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