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话结论:原材料涨价不等于可以自行加价、停工或解除合同。只有合同基础条件在订约后发生了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按原约定履行又明显不公平时,才可能依据情势变更规则请求变更或解除;第一步仍应是把证据备齐后与对方重新协商。
固定总价的买卖、承揽、装修、供货合同里,遇到材料、运输或人工成本上升,履行一方常会问“这单已经亏了,能不能不按原价做”。判断不能只看涨了多少,还要回到合同的风险分配、价格波动是否正常、变化发生在何时,以及继续履行会造成什么后果。
一、先分清:普通商业风险,还是情势变更
市场价格有波动,本来就是经营交易可能承受的风险。特别是合同标的本身价格活跃、历史波动较大,或者合同已明确约定固定价、调价公式、风险包干和价格联动条款时,不能仅因成本上升就当然要求对方补差价。
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进一步说明:正常价格变动通常属于商业风险;因政策变动或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导致无法预见的价格异常涨跌,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才可能认定为情势变更。大宗商品、股票、期货等风险属性强、长期波动大的交易,还需要更谨慎地审查。
二、判断时通常要核对这四件事
- 变化发生在订约以后:订约前已经公开、已经发生或双方应能预见的因素,通常难以作为事后调价理由。
- 变化是否重大且异常:不要只写“成本上涨”,应和订约时价格、历史区间、同类市场数据对比,并说明政策、供求或其他外部原因。
- 是否属于已约定或应承担的商业风险:重点查看固定总价、风险包干、价格调整、不可抗力和风险分配条款,以及交易标的的惯常波动。
- 继续履行是否明显不公平:应具体测算涨价对成本、利润和履行负担的影响,而不是只提供单笔报价或笼统陈述亏损。
这四项需要结合全案判断,法律并没有规定“涨价达到某个百分比就必然可以调价”。把单一涨幅当成自动门槛,容易忽略合同期限、行业性质和双方约定。
三、正确的第一步:发出可留痕的协商通知
发现成本异常上升后,宜尽快向对方说明变化、提交初步材料,并提出明确方案:调整单价、变更数量或交付安排、分担新增成本,或协商解除和结算。通知中可载明合理的回复期限,并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址、电子邮件、企业微信或其他能够证明到达的方式发送。
协商不是形式步骤。后续进入仲裁或诉讼时,协商记录能反映提出请求的时间、方案是否具体、对方是否回应,以及是否存在可行替代安排。协商期间也不宜擅自停止履行;确有紧急风险的,应先审查合同约定和具体后果。
四、协商不成后,调价还是解除,不能混着主张
协商失败后,可以根据争议解决条款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哪一种,要看合同目的是否仍能实现:如果仍有继续合作空间,可能更关注价格、数量、期限或履行方式的调整;如果基础已经无法维持,再评估解除及返还、结算、损失问题。
不要把“情势变更”当成单方改价或单方离场的授权。是否变更、是否解除以及相应时间和损失如何处理,都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判断。错误地拒绝履行、擅自停供或停工,仍可能面临违约责任争议。
五、准备这份材料清单,才能把“涨价”说清楚
- 合同和风险条款:主合同、补充协议、报价单、订单,特别是总价、调价、风险承担、通知和争议解决约定;
- 订约时的价格依据:预算表、询价单、投标文件、市场报价、谈判记录和成本测算;
- 变化原因与时间线:政策文件、行业数据、供货商通知、连续报价、采购合同和物流凭证;
- 实际影响测算:原成本与现成本对比、已履行部分、待履行数量、利润变化和可替代方案;
- 协商留痕:调价或变更方案、送达凭证、对方答复、会议纪要及未达成一致的记录。
重点提醒
价格变动发生后,最忌讳只口头说“干不了”或临时提出一个新价格。先核对合同是否已有调价机制,再把变化原因、时间线、成本影响和协商方案固定下来,能更清楚地判断是继续履行、协商调整,还是评估争议解决路径。
写在最后
情势变更是为极端、异常的合同基础变化提供的调整机制,不是经营亏损的当然兜底。原材料上涨是否足以影响合同,要从订约时可预见性、商业风险、合同条款和明显不公平等要素逐项审查。金额较大或项目已进入履行阶段时,先做合同和证据梳理,通常比仓促停工或拒供更稳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