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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计算依据
该选项只调整默认设置,不切换页面。
2
合同、结算文件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金额
固定金额与两类计息基数分别核对;默认仅本金进入计息基数。
| 项目 | 金额(元) | 计入一般利息基数 | 计入加倍部分基数 |
|---|---|---|---|
| 本金 | |||
| 已经固定金额的利息 | |||
| 已经固定金额的违约金 | |||
| 案件受理费 | |||
| 保全费 | |||
| 鉴定费 | |||
| 公告费 | |||
| 律师费 | |||
| 其他费用 |
基础债权金额合计¥0.00
基数提示:2014年8月1日后,加倍部分依法排除一般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是否计入还存在裁判与执行口径差异。请以生效法律文书和执行法院认定为准。
3
一般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计算
可添加多个阶段;一般债务利息也在本区计算,避免与加倍部分重复。
继续计算一般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
月利率采用对应日满一个月;不足月按该不足期间起点所在自然月的实际天数折算。年利率按实际天数÷365,日利率按实际天数直接计算。
4
已经履行的金额
逐笔记录用于调整实际履行日之后的计息基数;简易金额只在最终合计中扣除。
没有履行日期或抵扣明细时使用,不参与中途基数递减。
5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区只负责法定迟延履行部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仍在上一区计算。
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起算日期:通常填写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次日;未确定履行期间的,通常填写法律文书生效之次日。分期履行的应分别核算。
上方勾选合计:¥0.00
请按对应历史期间人工填写;跨利率调整期可分别计算。
不计息的中止或暂缓执行期间
6
计算结果与明细
金额保留两位小数,分段过程保留未四舍五入金额后再汇总。
截至结算日,尚应履行金额合计¥0.00
本金¥0.00
固定利息¥0.00
固定违约金¥0.00
案件受理费¥0.00
保全费¥0.00
鉴定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0.00
基础债权金额合计¥0.00
新增一般利息/资金占用利息¥0.00
新增逾期利息¥0.00
新增违约金¥0.00
2014年8月1日前迟延履行利息¥0.00
2014年8月1日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0.00
新增利息合计¥0.00
已经履行金额合计¥0.00
尚未清偿项目
一般利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分段明细
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分段明细
分次履行明细
计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法释〔2014〕8号制定时引用旧条号,现对应本条。
法释〔201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
一般债务利息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为尚未清偿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分次履行计算至相应履行日,特定中止或暂缓期间不计息,2014年8月1日前后分段适用规则。
2014年8月1日前历史计算口径
依据法释〔2009〕6号及相关执行规范,页面按“计算基数×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360×2×天数”估算。对应历史贷款基准利率及计算基数需由使用人结合期间、法律文书和执行口径填写。
本工具计算结果仅供债权核查及工作参考,最终金额应以生效法律文书、实际履行情况及人民法院执行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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